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10071号“幸福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55号
申请人:亿农幸福(北京)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0071号“幸福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0961号“幸福生活保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69014号“幸福参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99961号 “幸福生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224188号“HAPPY LIFE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80913号“幸福生活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878774号“HAPPY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290833号“幸福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13118158号“幸福生活XING FU SHENG 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与引证商标四在中文含义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