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1038429号“LE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97号
申请人:豪待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38429号“L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918870号“FROG LEON及图”商标、第5922492号“LE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国际注册第1395209号“LEON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