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100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78号 - 申请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610043号“O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78号

       

      申请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0043号“O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114号、第1139501号、第9553683号、第16663507号、第13929450号、国际注册第1133838号、第16663448号、国际注册第1166969号、第6199545号、国际注册第1261722号、第12953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八的权利状态并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