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995号“SEIK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55号
申请人:SEIKI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995号“SEI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过国际删减指定使用在07类商品为“注射成型机;塑料加工用机器和设备;橡胶制品制造机器和设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类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已被删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9529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同一注册主体,二者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7类“注射成型机;塑料加工用机器和设备;橡胶制品制造机器和设备”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737号、及07、0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8618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因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