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9716001号“恋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67号
申请人:浙江链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6001号“恋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9456号“恋机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