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藝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55751号“湖湘藝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50号

       

      申请人:湖南省湖湘艺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5751号“湖湘藝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6297号“湖湘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02773号“湖湘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11587号“湘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湖湘”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湖湘”,引证商标三“湘湖”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