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5936号“FABRIC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40号
申请人:意大利纺织品制造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5936号“FABRIC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9269号、国际注册第519338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签订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正积极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协商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物;纺织织物;纺织纤维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装饰织物;纺织织物;纺织纤维织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物;纺织织物;纺织纤维织物”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