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817号“GE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25号
申请人:GEOX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817号“GE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处理、开关、转换、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8803号“GE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3583号“G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且在其他类别上两商标已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处理、开关、转换、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计算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定时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EOX”与引证商标一“GEOX”、引证商标二“GBOX”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