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MO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59805号“茂硕MO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57号

       

      申请人:中山茂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赛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9805号“茂硕MO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复审之前,已经申请了与复审商标非常近似的第11294995号等商标并已经核准注册,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与均包含“茂硕”。申请商标与第9133321号“茂硕 MOSO”商标、第36891416号“茂硕”商标、第36891428号“茂硕MO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字形、读音、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