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372994号“绿香园LUXIANG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19号
申请人:揭西县绿香园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2994号“绿香园LU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4283号“绿香源L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53588号“绿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63930号“绿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01923号“绿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08341号“秦菜芯QIN CAI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16069号“品上莲花 PINSHANG L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果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果冻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泡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小黄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干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香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文字“绿香源”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