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24731号“新锐电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23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锐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4731号“新锐电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整体取自于申请人字号及申请人的行业属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1293号“UEENVIROTECH 优艺环保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5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18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39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02758号“新锐XIN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72654号“新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089361号“新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61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元素、文字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之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至七的中文“新锐”,整体含义相关联。综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暖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车辆灯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