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607号“MARI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85号
申请人:MARIBOHILLESHOG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607号“MARI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943158号“mar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4396号“华瑞丹HUA RUI 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62803A号“MARIBO及图”商标于1996年已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所有,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ARIB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marimo”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