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37110号“Like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26号
申请人:广东立可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7110号“Like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6052号“LIVE LINK JC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应当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主营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立可链Likelink”平台官网页面;“立可链Likelink”平台及其所获荣誉的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监控或追踪建筑、农用、园艺机械或运载工具的位置及状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LikeLink”,引证商标为“LIVE LINK JCB及图”,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