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38935号“The Maine C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780号
申请人:上海喵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8935号“The Maine C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e Maine Coon”可译为“缅因浣熊猫”,整体已形成地名外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