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265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44号 - 申请人:佛山市琉森门窗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326591号“米兰伦萨门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44号

       

      申请人:佛山市琉森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6591号“米兰伦萨门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米兰”并非指向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其自身的独特含义,并且和“伦萨门窗”文字组合而成,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米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