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6776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43号 - 申请人:天赐燕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677617号“太平天赐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43号

       

      申请人:天赐燕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7617号“太平天赐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9934号“天赐福燕”商标、第17206985号“天赐美燕”商标、第28059138号“太平金服”商标、第7070067号“太平店”商标、第5556815号“太平馆”商标、第7078944号“太平”商标、第7292132号“太平”商标、第5710198号“太平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形、字音、组成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积极使用和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经获得了消费者的普遍识别和认可,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