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228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34号 - 申请人:浙江协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522855号“激励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34号

       

      申请人:浙江协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2855号“激励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摹仿仍在先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汉字“激励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传送;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所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