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597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80号 -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59763号“DONUT KITC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80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763号“DONUT KIT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3583号“D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55548号“D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55548A号“D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93582号“D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23257号“D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983844号“D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223556号“DONUT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223557号“DONUT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223344号“Doun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223345号“Doun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4807954号“咚咚仔学习系列 DONUT LEARNING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667037号“咚咚仔学习系列 DONUT LEARNING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482184号“咚咚仔森林 Donut's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1482185号“咚咚仔森林 Donut's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四、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将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且上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十三、十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168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六、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十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十、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转让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十四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DONU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十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十、十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十、十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十、十二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