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161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60号
申请人:重庆和烁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6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1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摩托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