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3084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46号 - 申请人:爱尼丝国际瘦身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308433号“美丽记 WIFI 199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46号

       

      申请人:爱尼丝国际瘦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蓝海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08433号“美丽记 WIFI 199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8736395号“美丽堂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49586号“美丽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10143号“美丽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94198号“美丽记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17154号“美丽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39454号“美丽 HER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22826号“美丽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565631号“SO美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177927号“I 美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777528号“MISS 美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749551号“WIFI .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在“化妆品;润发乳;洗面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