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368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62号 - 申请人: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736870号“DA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62号

       

      申请人: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870号“DA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5369号“DAF”商标、国际注册第937958号“DAF”商标、第19148864号“DAF.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事记节选、官网介绍、公益项目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