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馆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71739号“茶馆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14号

       

      申请人:昆明云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739号“茶馆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8097号“茶馆通”商标、第11186646号“茶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费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具有其独特含义。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与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茶馆家”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