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71181号“火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76号
申请人:深圳市惠民一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181号“火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人营业执照已经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不含有“商标注册代理”,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备案)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一般仅指申请商标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为代理人注册超过其经营范围的其他商标的行为属于第十九条调整,并不单独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