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酪元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18015号“酪元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60号

       

      申请人:内蒙古恒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8015号“酪元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酪元素”具有独特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酪元素”指定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中含有乳酪、奶酪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