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986266号“BRICASTI 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85号
申请人:布瑞卡听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6266号“BRICASTI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32584号“BRICAS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超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