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BB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0843584号“CANBB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27号

       

      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修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9日对第30843584号“CANBB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047632号“卡宾CABBEEN”商标、第9472018号“CABBEEN LIFESTYLE”商标、第9310928号“CABBEENCHIC”商标、第9310896号“CABBEEN URB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CABBEEN”商标在2010年初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 人抄袭、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品牌混淆性近似的商标,而且注册了很多他人著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
      2、商标公告及相关转让公告、转让核准复印件;
      3、发布会照片、时装秀、产品报道、荣誉证书;
      4、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5、裁定、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