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合嘉美 惠 HUIHEJIA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79032号“惠合嘉美 惠 HUIHEJIA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06号

       

      申请人:北京惠合嘉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9032号“惠合嘉美 惠 HUIHEJI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02397号商标、第35159731号商标、第32640972号商标、第32951586号商标、第32605305号商标、第3295484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3638号商标、第12525506号商标、第16362150号商标、第18759397号商标、第33631064号商标、第12982190号商标、第3530706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