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STAGNAR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0113802号“H STAGNAR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塔尼亚•莫伊兹•赫克托•马里亚诺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3802号“H STAGNAR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5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斯塔尼亚•莫伊兹•赫克托•马里亚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斯塔尼亚•莫伊兹•赫克托•马里亚诺的撤销申请,第10113802号第33类“HSTAGNARI”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能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关联性产生质疑,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HSTAGNARI”商标的证据。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性,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乐美优选网络销售证据:
      2、贝天然微店铺销售证据:
      3、商标授权书:
      4、销售发票及申请人商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乐美优选网络销售证据:
      2、贝天然微店铺销售证据:
      3、商标授权书:
      4、销售发票及申请人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5月02日至2018年05月01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05月02日至2018年05月01日期间在“ 葡萄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