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3247222号“ALU-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鲁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47222号“ALU-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095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阿鲁克股份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郭旭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郭旭的撤销申请,第13247222号第37类“ALU-K”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就本案申请复审,并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恳请依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至今,答辩人一直对该注册商标进行着持续的、有效的、合法的商业使用及广告宣传,从而使得复审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媒体对此也进行了密切地跟踪报道。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信息页打印页;
2、阿鲁克集团有效公司与本案答辩人为关系企业并出让部分股份给答辩人的证明文件;
3、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照片;
4、国家图书馆编号检索报告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官网信息页打印页;
2、阿鲁克集团有效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为关系企业并出让部分股份给被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3、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照片;
4、国家图书馆编号检索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施工监督”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于2015年9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4月26日至2018年04月2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均为自制证据,且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04月26日至2018年04月25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