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86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54号 - 申请人:厦门耀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7786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54号

       

      申请人:厦门耀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奇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8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0273号“锟佳KunJia及图”商标、第6991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私人厨师服务;茶馆;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日间护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