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26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2880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8322号“好太太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50673号“好太太 全屋定制 HA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25965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38727号“好太太集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42990号“美家·好太太MEIJIA-HAO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303929号“好太太豪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目前尚不稳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设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