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76208号“情绪芯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63号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6208号“情绪芯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47508号“情绪料理EmoFood”商标、第25176639号“情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3164号“情绪茶LAB”商标、第29433263号“情绪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情绪芯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情绪料理”、“情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