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96379号“淘学企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40号
申请人:哈尔滨圣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96379号“淘学企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8389号商标、第14678254号商标、第160910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共存协议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签字页的乙方章戳显示名称为黑龙江世界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哈尔滨淘企鹅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乙方名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名称不符,该协议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淘学企鹅”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淘企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