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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76146号“J&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12号

       

      申请人:东莞市久久五金拉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创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6146号“J&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731号“J&J”商标、第7571850号“双捷J&J及图”商标、第34400118号“J&J及图”商标、第10184984号“杰中杰礼品网www.jzjgift.com j&j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关于修补、清洗鞋/包/皮革制品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J&J”,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