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93406号“金贝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10号
申请人:贾海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3406号“金贝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06423号“乐鲸灵HAPPY 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28150750、2812005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体育场设施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金贝源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