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丁丁 CHENGDING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102342号“陳丁丁 CHENGDING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55号

       

      申请人:广州陈丁丁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2342号“陳丁丁 CHENGDING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41720号“陈丁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58232号“陈丁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58354号“陈丁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在“鞋;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存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裙子;游泳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裙子;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