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734879号“九州云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14号
申请人: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4879号“九州云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6016号“九州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78027号“九州速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08511号“九州書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736341号“九州云管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931947号“九州中心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235985号“九州云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416468号“九州档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中已被驳回,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九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