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377179号“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23号

       

      申请人:尹嘉龙(原申请人:广州贰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7179号“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0184号“二郎神贰郎神及图”商标、第31495120号“贰ERBASHOU及图”商标、第33591715号“贰师兄的小龙虾及图”商标、第33600222号“贰师兄的龙虾馆及图”商标、第25593228号“拌得到捞饭 贰BANDEDAO及图”商标、第27839400号“不贰月 贰BUERYU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商标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文字“贰”,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