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374号“CR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10号

       

      申请人:HOOKS HASTSPORT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374号“CR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26445号“CR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转让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6007号“CR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51859号“长瑞屋 CHANG RUI WU CR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未处于转让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马术运动用头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安全头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鞋、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RW”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CRW”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