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173037号“維致生醫V-CHE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24号
申请人:维致生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3037号“維致生醫V-CHE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卫生棉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47825号“ZEPENG及图”商标、第17351248号“VEGE BARN及图”商标、第33465775号“悦睿康FUTURE CHASE及图”商标、第16118638号“凡尔灵VAXIGRIP及图”商标、第16118639号“优博23PNEUMO23及图”商标、第6929837号“爱丽亚特AL-HAYAT及图”商标、第12176399号图形商标、第17703580号“维奇生医”商标、第17703637号“维奇生医”商标、第30591921号“淮河康瑞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1421号“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棉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