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90263号“澳程国际 MEA
CONSULTAN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07号
申请人:澳程国际移民留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0263号“澳程国际 MEA CONSULTAN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0429号“M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该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77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诉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诉讼服务、仲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