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068945号“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03号

       

      申请人:南京越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南京美生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8945号“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南京越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0317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萌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