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076798号“前兴QIAN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13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商会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76798号“前兴QI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修改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以及集体商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并补充集体商标成员的详细地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商会“前兴”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未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及制定商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未明确说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集体成员未说明详细地址。
2、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经修改的《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商会“前兴”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规则第五条明确了所属成员在“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容器;厨房用具;面包箱;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饮用器皿;洗衣用晾衣架;垃圾桶;刷子”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需达到的各项标准。第七条明确了使用该集体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第八条明确了使用该集体商标应承担的义务。第十六条明确了所属成员的详细地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依据《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2为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该使用管理规则列出了申请人集体组织成员名称及地址,且该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前兴QIANXING及图”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权利、义务以及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均作出了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