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焙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83248号“欧焙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05号

       

      申请人:江苏欧焙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3248号“欧焙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8175号“欧焙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0类饼干、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比萨饼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