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4693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41号
申请人: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9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4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法律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除法律咨询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4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5730号“银城就嗲 SILV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法律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法律咨询服务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法律咨询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时看管房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管家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临时看管房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临时看管房子、法律咨询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临时看管房子、法律咨询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临时看管房子、法律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