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HH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3586313号“POHH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48号

       

      申请人:芜湖大咖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586313号“POHH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46982号“POHH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8812号“POHHN”商标、国际注册第1312904号“POHHN POHH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80135号“POHH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