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89746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65号 - 申请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8974634号“宜家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65号

       

      申请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974634号“宜家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72759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44779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47855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光电开关(电器);高低压开关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在“电阻器;变压器;电开关;光电开关(电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电阻器;变压器;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