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全球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55590号“公证全球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52号

       

      申请人:同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5590号“公证全球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申请人在同类别上的“全球通”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公证全球通”指定使用在法律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指定使用在交友福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