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130596号“哲品 Z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73号
申请人:广州哲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0596号“哲品 Z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0342号“仙Q传承ZEN DESSERT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