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60961号“灵智多元潜能训练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金启迪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春灵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0961号“灵智多元潜能训练 MIT MULTI-INTELLGENCE TRINING(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11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06月04日至2018年06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及光盘扫描件):
1、复审商标使用说明;
2、申请人与各培训机构、幼儿园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发票;
3、培训课堂的相关照片、视频及教材;
4、申请人与“北京利森”公司关系及网站内容转移说明;
5、微信宣传及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中家亿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0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幼儿园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8月20日,2014年4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金启迪培训学校,即本案申请人受让获得复审商标专用权。2018年06月04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为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合作协议及相关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培训、安排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合作协议中载明有“灵智教学”字样,虽然与复审商标有一定的区别,但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另结合证据3中照片、视频、教材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7日